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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与纠纷管理办1xbet体育法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13 19:03:17点击:

  1xbet体育第十四条 看法反馈 法务部在解答法律询问时,可以附带要求收到询问的部门将看法 落实状况反馈回法务部或其他指定部门。 第十五条 法律预警 法务部就某方面事务向公司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法律风险预警建 议,仅代表法律方面的专业建议,不表示任何有权决策人的综合决策 看法。 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法律纠纷的解决应当着眼全局,整体推断,全 面权衡利弊后综合作出。

  等基本状况。当发觉询问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时,应当向其告知 利益冲突关系,并不得再供应看法。

  第六条 主导帮助 处理纠纷或自办案件在一个期间内应只由一个一级部门主导进 行,避开相关部门做重复工作或因信息不畅而引起误会。 主导部门在处理纠纷与办理案件时,相关部门应当赐予主动帮 助。 转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办理好移交手续。

  其次章 询问 第七条 询问提出 各部门遇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1xbet体育均可干脆向法务部询问。 询问者也可以向直属上级逐级汇报后再由一级部门综合相关问 题与看法转交法务室出具看法。 提出法律询问最好能预留一天时间,以免法务部因办理其他工作 而不能刚好解答。 第八条 询问方式 法律询问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书面方式。询问者以纸质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书写状况内 容和问题后,干脆发送给法务室。 (二)口头方式。紧急状况或不便以书面方式提交询问时,询问 者可采纳面谈、电话等口头方式提出。 第九条 调查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 为了规范内部沟通协调程序,妥当解决法律询问和外部纠纷,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须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事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询问和已经或可 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务。 本方法不适用于员工的个人事务,受公司指派解决的除外。 第三条 承办部门 法务部是公司内部解答法律询问和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 纠纷的承办部门。 因特殊状况由外部代理人办理更适合的,依照本方法其次十三条 处理。 第四条 相关询问 在没有相反指示之前,法务部可以依据各部门的要求,就与公司 相关的事务向公司的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供应法律询问。 受公司指派为员工供应法律询问时,法务部发觉较为困难且应聘 请代理人办理的,应当建议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人或者到当地法律救 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 第五条 利益冲突 法务部解答法律询问前,应当问明详细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

  更适合办理的案件; (四)部门负责人认为外部代理人更适合办理的案件。 外部代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务部登记,由法务部依据代理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工作

  安排向跟进部门或代理人了解进展。 其次十四条 帮助外部 公司可以视状况指派相关部门人员帮助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办

  对于须要马上推断行事的询问,法务部应当即时给出初步看法。 如有必要,可视状况提出补充看法。

  对于须要先调查了解状况才能解答的询问,法务部应当告知询问 者。在调查过程中,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主动协作。

  第十条 询问登记 法务部应当建立询问与看法台帐,简要登记询问和是否已出具看 法等事项。 法务部应当对出具的书面法律看法存档。 第十一条 中途解约 单方解除或中止履行未到期的合同,各部门应当特殊慎重。 应当在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或以实质行动中止履行之前征询法 务部的法律看法。 第十二条 调查反馈 公司在各地的经销商、代为加工的厂家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等遇 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国家机关调查时,应第 一时间向负责跟进的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公司工作人员收到状况报告 后应刚好向直属上级汇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马上向法务部询问。1xbet体育 销售、市场和选购 等部门应当将上述条款纳入经营政策,知会 每个经销商、1xbet体育代为加工的厂家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 第十三条 看法出具 除非有特殊状况,对于书面方式的询问,法务部应当以书面形式 回复。

  第五章 责任 其次十五条 部门帮助 在纠纷处理中,各相关部门应全力主动协作相关工作,照实告知 所知事实,供应相关资料,不得推诿。 其次十六条 证据资料 对于业务往来中双方的合同、订单、函件、单据等重要资料应留 意妥当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销毁而使纠纷处理中无法供应 有利证据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干脆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 责任追究 对隐瞒或不刚好上报纠纷,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异议期限、损失 扩大、难以取证等情形,致使公司遭遇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纠纷 第十六条 纠纷辨别 凡是依照通常标准可以简洁推断或者接收人主观认为已经或可 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务,均属于本方法“纠纷”范围内的事务;相关 的文件资料等均属于本方法“纠纷”范围内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上报程序 各部门知悉纠纷事务或收到纠纷材料,应当依照逐级上报的原则 向直属上级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应尽力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妥当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转交程序 知悉纠纷的一级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宜由本部门处理或已经无法 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的,转交法务部处理。 第十九条 紧急状况

  依据纠纷性质或纠纷材料内容可以推断属于紧急状况,延误可能 令公司利益受损的,首先知悉的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干脆向法务部询问 或提交材料处理,但随后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自己的直属上级。

  其次十条 个案研讨 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发起会议研讨个案的解决、风险预 防以及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 其次十一条 解决原则 各部门在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与国家机关之间法律纠纷的解决,可相应依据国情或当 地实际敏捷变通,尽量促成和解。 对于公司与其他经营单位之间法律纠纷的解决,应当实行同等互 利、协商解决的方式。

  第四章 办案 其次十二条 自办案件 自办案件的审批,由法务部出具看法后,经与纠纷事务相关的一 级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批准。 公司自办案件由法务部办理,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主动帮助。 其次十三条 外部代理 对以下诉讼或仲裁案件,公司应在外部聘请代理人: (一)与海事海商相关的涉及国际业务的案件; (二)较困难的学问产权案件; (三)法务部因地域、特定专业性等特殊状况,认为外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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