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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体育台州市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系列宣传(三)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07 14:06:56点击:

  1xbet官方网站为进一步传递司法行政温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效用,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台州市司法局坚持质量优先,积极挖掘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例,推出“典型案例”系列宣传栏目。

  2021年10月3日凌晨,周某(系未成年人)与蒋某至台州市椒江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由周某负责望风,蒋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受害人1车内的苹果牌手机,价值6333元。2022年3月23日,周某又伙同陈某至台州市黄岩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由周某望风,陈某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受害人2放在车内的现金4500元。2022 年 5月 12日,周某在椒江区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2年11月18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罗云帆、吴嘉宇担任周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并同受援人周某以及其父亲取得联系,得知周某一向与母亲关系较为紧密。但母亲在2021年因意外去世,沉重打击下,周某内心逐渐封闭,对于家长、老师不再进行沟通,相反周某对于所谓的能够和她产生共鸣的“朋友”尤为看重,讲究“朋友义气”。最终在“朋友”的唆使下,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援助律师发现,周某虽误入歧途,但她也能做到迷途知返1xbet体育。事发后周某获知民警正在赶来途中,仍在原地等候,直至民警赶到并主动投案。后周某也对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因此援助律师认为该行为应当构成自首。开庭时,援助律师辩称周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并对构成自首发表充分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从轻处罚。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当天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在为周某提供援助时,综合案件情节、违法程度等因素,建议法院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依法对周某从轻处罚。律师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金某1、童某之子金某2的未婚妻(当时已怀孕),居住在被害人家。2022年3月26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身陷网络投资骗局,在自身已无资金的情况下,产生盗窃之念,多次私自拿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存折,利用事先知晓的密码取现、转账322000元1xbet体育。被告人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投资被骗。

  2023年2月2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辩护。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王律师为张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

  在会见中,张某提出能否缓刑的疑问1xbet体育。因张某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情况,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情况下不会适用缓刑。但援助律师注意到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张某系被害人金某1、童某之子金某2的未婚妻,双方关系密切,且张某已经怀孕,仍然具有缓刑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情况,援助律师在庭审前与法院、公诉机关、被告人进行反复沟通。最终在各方努力下,被害人同意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依法正确适用缓刑,不仅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还能减少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本案中张某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从轻量刑情节较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也为了家庭的稳定以及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对其适用缓刑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8月16日,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三门县浦坝港镇五支岙村往小雄方向行驶,行至五支岙村村内路段时,因施工人员李某某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刮擦电缆,使高空作业的李某某坠落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脊髓损伤;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1椎骨折;骶4椎体骨折或骨挫伤;头皮裂伤;腰4骶1椎间盘伴HIZ形成;左肺下叶,右肺中叶小结节,住院治疗10天。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损伤构成九级残疾;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2022年11月24日,李某某将王某诉至三门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5834.5元。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当事人王某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并对案情进行分析:一、认为王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微乎其微,不应承担40%的责任,只需承10%的责任,理由有三:1.该事故发生的路段属于村内路段,系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路段,李某某及其同事在进行高空维修作业时,并无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王某无法知晓该路段正在施工的情况;2.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安全设备保证自身安全,但李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并未使用安全设备;3.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王某刮擦悬挂在空中的电缆线致使李某某从高处摔落。电缆所处的高度,属于王某的视野盲区,且在日常生活中包括每个人的正常认知中,电缆不可能处于这样的高度,且在王某驾驶车辆通行时,李某某及其同事也未将电缆拉至可以让车辆正常通行的高度。二、对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28500元、护理费11400元、残疾赔偿金273948元等存在异议,认为李某某系移动公司员工,有固定工资,误工费应按照工资单和实际误工损失计算。如工资未停发,则无误工事实,不应支付误工费;此次住院的天数为10天,护理费应按10天的全护理以及50天的半护理计算;该事故发生在2020年,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计算。经协商,最终由王某按照10%的比例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总计20000 元,款项当庭履行完成。

  本案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梅航宇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赔偿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最终使当事人只承担了此次事故10%的责任,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林某某受雇于王某某从事鞋面材料加工工作。2022年8月,王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尚欠林某某工资13000元的事实,以及还款日期和逾期利息。后王某某支付了2000元。

  2023年3月22日,林某某来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经审查,本案法定办案机关为仙居县人民法院。中心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办好“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民生实事的通知》规定,由申请人在设区市域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申请机构。最终,中心根据林某某的意愿,受理其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邵颂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马上着手处理相关案件办理事宜,整理诉讼材料,代书起诉状,将案件提交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横溪人民法庭立案。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准时参加了庭审活动。2023年4月21日,人民法庭审理后支持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给原告林某某劳动报酬11000元。后因王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承办律师遂帮助林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回访时,林某某对承办律师的援助服务表示满意。

  追索劳动报酬是法律援助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系当事人提供劳动后用工方拖欠劳动报酬,经过结算形成欠条,用工方仍未及时支付的情形。虽然证据证明能力相对较强,但是受限于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申请人一般只能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通过对该案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落实“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民生实事工作要求,让法律援助律师代替受援人“跑”起来,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实际需求。

  4月2日,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农民工欠薪案件。2021年9月18日,包工头赵某某与湖北某装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玉环某建筑工地的幕墙工程。此后,赵某某雇佣了潘某某等10位农名工进行施工。湖北某装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已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人工费用,然赵某某在收到款项后并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款。赵某某尚拖欠潘某某等10人工资款共27.1985万元。2023年3月,赵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其余9位工人均系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现散落在全国各地务工,沟通不便,为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浙江思儿捷律师事务所程丽珍律师作为此案件的诉讼律师。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10位农名工建立微信群,一对一指导办理委托事宜,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微信的方式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案情,然后去劳动检察大队调取案件相关证据,与起诉状一起一并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赵某某被关押在玉环市看守所,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人民检察院对接,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4月4日,借助检察机关远程提审方式,正在全国各地打工的工人和法官、检察官、承办律师、赵某某家属通过音视频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天赵某某家属将27万余元分别汇入受援人的银行账户,10位受援人终于顺利拿到了被拖欠许久的工资。

  此案是一起既普通又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援助案,说其普通,是因为此案欠薪证据确凿;说其典型,此案是公检法司通力协作,通过“刑事立案+法律援助+支持起诉+法院调解”的方式,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快速结“薪”,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能安“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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