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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官方网站最高院案例: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时面临的若干难题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3 13:11:06点击:

  1xbet官方网站本案历时六年,从邯郸中院到河北高院再到最高法院, 完整展现了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时面临的难题,本案对承包人合理选择维权路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1xbet官方网站、2015年8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利与被执行人崔某昌、天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天轩公司名下房产。

  6、双维集团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9日,河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双维集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请求确认在32025255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2017年4月19日,邯郸中院作出第00286-6号执行裁定,将天轩公司名下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利抵偿债务。

  111xbet官方网站、双维集团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裁定,指令邯郸中院审理。

  12、邯郸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冀04执异83号裁定,驳回双维集团的异议申请。理由:优先受偿权只是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属于债权范畴,不是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建设工程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双维集团在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优先权之前,邯郸中院以房抵债执行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涉案标的物也已经处分完毕。

  14、河北高院查明,双维集团与天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天轩公司向双维集团给付工程款3605.61万元;二、双维集团在工程款3605.361万元范围内享有涉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15、河北高院认为,从现有材料来看,未发现在邯郸中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前,双维集团已向邯郸中院提交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应证据,双维集团亦未取得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河北高院作出(2018)冀执复297号执行裁定,维持邯郸中院(2018)冀04执异83号裁定,驳回双维集团的异议申请。

  16、双维集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裁定案涉执行标的物受让人刘某利在抵债金额范围内代为清偿天轩公司应支付给双维集团的建设工程价款;或者撤销邯郸中院执行裁定书,重新拍卖、变卖案涉标的物或优先抵债给双维集团。理由:申诉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就一直积极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参与分配申请,河北两级法院均未予以依法保护。;邯郸中院裁定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刘某利,损害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纠正。

  17、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邯郸中院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焦点问题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是否应予审查,并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可自行行使,亦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亦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应予以保护。

  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本案中,针对执行标的,双维集团曾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明确主张其对执行标的的地上建筑物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河北两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并未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并予认定。若邯郸中院确实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双维集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范围,至少在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前,应先对双维集团的工程价款作出预留,待双维集团通过诉讼途径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后予以分配,而非不顾双维集团的优先受偿权,径直将执行标的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之后,双维集团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并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但河北两级法院又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双维集团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驳回其异议复议申请,剥夺了双维集团通过执行程序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应予纠正。

  综上,因河北两级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未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优先受偿权(已被判决确认存在),径直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承包人双维集团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18、2020年9月1日,邯郸中院重新审查后裁定,仍然驳回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双维集团对本院第00286-6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质上是对本院作出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双维集团在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00286-6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之前,双维集团亦未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双维集团认为其对案涉标的变价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案涉财产被以物抵债之前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相应的价款分配优先受偿权。但经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双维集团在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第00286-6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前,从未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执行标的变价价款参与分配。

  因双维集团在刘某利申请以物抵债及本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之前,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享有优先权的具体数额,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无法在当时的执行过程中对双维集团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预留。

  关于双维集团诉天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维集团直至2017年6月6日才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本院直至2017年11月16日作出106号民事判决,确定双维集团在工程款3605.61万元范围内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距本院作出第00286-6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已近7个月之久,案涉标的已经处置完毕,故双维集团在此时已经丧失了申请参与优先分配的权利。

  承包人双维集团基于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后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执行异议,邯郸中院、河北高院对双维集团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双维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邯郸中院重新处理,邯郸中院重新审理后仍然裁定驳回双维集团的执行异议。本案历时六年,双维集团未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以失败而告终。

  本案反映了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时面临的难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以飨各位读者。

  一、救济途径选择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执行标的物即被执行人天轩公司名下房产,执行行为合法,双维集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双维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一种顺位权,但是双维集团就执行标的物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亦不能获得支持。双维集团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路径是申请参与分配,邯郸中院、河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均确认了这一路径。

  二、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证据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7条第1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双维集团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邯郸中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然而,邯郸中院、河北高院一致查明,在邯郸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卷宗内不显示双维集团曾经递交过参与分配申请书。笔者猜测,或许双维集团确实未递交,或许邯郸中院未将分配申请书装入卷宗,或许邯郸中院不接受分配申请书,种种原因,皆有可能,真相无法查清,但是现实告诉我们,承包人递交分配申请书时应当要求执行法官出具收据1xbet官方网站,保留相关证据。

  三、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问题。2015年8月24日,民间借贷案进入诉讼程序,邯郸中院向双维集团送达了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双维集团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始终未提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2017年6月6日双维集团向邯郸中院提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而三个月之前即2017年4月19日邯郸中院已经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而后当双维集团取得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时,以物抵债裁定已经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7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据此规定,邯郸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不考虑优先受偿权问题,并不违法。

  当然,双维集团可以要求从折价拍卖价款中预留一定份额,但是双维集团尚未取得工程款债权的法律文书,双维集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数额的事实不确定,邯郸中院能否预留,具有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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