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1xbet官方网站民事诉讼法院依职权再审仅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7 05:20:41点击:

  1xbet官方网站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机制,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包含启动与审理两大程序。其中,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大类主体,即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的情形,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对于法院决定再审的相关事由却鲜有规定。近期,笔者接到了几个关于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但在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二审法院则以“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再审一审判决并维持了原法律文书,再审二审判决认为,在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1xbet官方网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情形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笔者对此产生了疑问,难道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情形仅限于这两种情形吗?(注:本文仅讨论院长提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审判监督权:首先,是院长发现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其次,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提交的案件进行处理。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

  如果单纯从该条规定出发,《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似乎并不适用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情形,法院主动启动再审不需要审查再审事由。

  但是,该条规定的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情形是“确有错误”,但何为“确有错误”存在着多种解释。沈德咏在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22年版)一书中指出,“我们认为,在依职权提起再审中的‘确有错误’标准,应当接近或者约等于再审改判的标准”。

  与此同时,最高院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笔者注:现行民诉法第207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有观点认为,《审监解释》第21条第上述规定是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限缩性解释,仅有在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法院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在沈德咏主编的对《审监解释》第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本条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发现了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强调的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两个可以启动再审的主体均没有行使权利(力),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干预的情形”,“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条件1xbet官方网站,《民事诉讼法》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为启动标准,表明并非是生效裁判的任何错误,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要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按照立法的理解,应是以存在需要再审的错误为启动程序的标准。通常理解应是在原审裁判存在重大错误,不纠正有违司法正义,或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的。人民法院才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指出“另外应注意,本条并没有将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错误情形仅限定在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本条明确规定生效裁判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对该‘等确有错误情形’应包含哪些情形并没有具体指向,应该属于兜底性条款规定,通常可以理解为虽然属于私权范围内的错误,但当事人无法通过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予以救济,不依职权纠正有违司法公正的重大错误情形。”

  因此,从最高院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说明来看,最高院并非是从限缩性解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是设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在当事人和检察院都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提起再审的情况下,强调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

  笔者对法院依职权,主要是院长启动再审的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否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不同的理解: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规定中的“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因此,宋韬主张枣庄中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由此可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才能认定为‘确有错误’。”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黑0691民再19号 2020年12月2日

  “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调解书应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可见,依据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反之就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提起再审。否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将失去意义,成为摆设。本案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原审判决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情形。”

  “本案在禾合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法院申请再审时,该院审查发现(2016)吉0402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是根据刘玉华与侯永健签订的借条和收条,但实际刘玉华并未向侯永健交付借款,双方未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禾合公司虽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再审,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禾合公司再审申请时,发现原调解确有错误,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无不当。”

  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程序,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法谚有云“已决案被视为真理”,按照正当程序作出的确定判决,其既判力应获得尊重。而再审程序,是对既判力的一种“挑战”,其本质是对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是既判力原则的例外情形。既然再审是一种例外,那么对例外就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规范相关程序的启动与审理。

  2007年民诉法进行修改的目的之一就是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最终在制度层面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是一种职权主义的模式,不符合尊重诉讼主体的意志、弱化公权力对民事私权领域的干预的现代司法理念。而“有错必纠”的思想对已决判决进行自我纠正,自我否定,也不符合裁判的既判力原则。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时间的消逝无法逆转,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重现,法律为事后补救的手段,法官只能尽量使自己的认识向客观事实靠拢,但谁也无法保证能百分之百的正确。这就是司法上的“测不准原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差距,永远无法逾越。况且,法律本身的制定与解释,就具有极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色彩,是一定历史和社会阶段的广泛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在不断发展,甚至变化的。而对于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的追求,则是可以切实感受到的,也是可以被证明甚至被检验的。故而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更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有明确的限制,这是在程序上对已决判决既判力的维护。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法院的依职权启动再审的相关规则中,并未对相关期限进行限制,从法条本身的含义出发,检察院、法院可以不受期限限制的对已决案件启动再审,而这无疑不是一种对既判力原则的破坏1xbet官方网站。在这种没有期限限制的情况下,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又未有明显的限制与规制,则更加会使得已决案件的既判力效果被大打折扣。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在倡导“审判中心主义”的当下,对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程序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对其启动的情形、启动的期限等问题,均应进一步明确,以免造成对已决案件既判力的损害。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1672753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88888888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