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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程序1xbet走向现代化的时代标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26 12:49:17点击:

  1xbet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草案)》)作了说明。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提出了总计16处调整的建议。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较为集中地针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和独任制适用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民诉法(修正草案)》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定,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五是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进行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总结部分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实际提出来的,体现了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的升华和提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朝武指出,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至今已历经一年零十个月,相关改革做法已较为成熟,目前是写入法律的最佳时刻。

  《民诉法(修正草案)》是对习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讲话精神的积极回应。

  提起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谭秋桂表示,草案中拟修改的法律条文都在相应试点地区先进行了“试用”,而且只有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才被纳入此次修法的内容。这与通常制定法律时拟规定的法律条文并未经“试用”具有明显区别,条文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有了充分保障。

  在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司法效能不足的问题上,谭秋桂认为,《民诉法(修正草案)》中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1xbet、健全在线诉讼和送达规则,是针对该问题制定的繁简分流的具体措施。这些重大修正,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宋朝武也表示,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国化创新,以解决目前部分法院存在的案件积压、审理周期长、人员紧缺等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便利性。其立足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状况,将传统的诉讼原理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审判效率的内容进行了集中、统一的修改,体现了务实性、针对性、高效性、科学性、现代化的特点。

  “便民”是司法改革的精神所在。为群众节约时间、金钱,办实事、求实效也是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出台的意义之一。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来袭加速了互联网庭审的普及和应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数量达1080万件,占一审立案量的54%。全国3501家法院全部上线“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四级法院在立案、调解、庭审、智能问答等核心功能上都能做到100%全流程在线。“云上断案”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

  《民诉法(修正草案)》顺应时代潮流,新增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条款;完善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将公告送达时间由原来的60天缩短至30天。

  “在线诉讼的效力确定、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分别从空间上和时间上体现出司法为民原则。”宋朝武分析指出,线上参与诉讼的方式为目前防疫、抗疫阶段公民的安全提供了切实保障,今后也将为距离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群众进行民事诉讼提供相当的便利。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将大幅度压缩整个民事诉讼的时间流程,从起诉状副本的公告送达到开庭传票的公告送达,再到生效判决书的公告送达,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将更为紧凑地进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成本将得到大幅度精简,正当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将更快到来。

  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能够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久的吸引力。《民诉法(修正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其中;完善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的司法确认案件。

  谭秋桂认为,这些规定都是落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的具体体现,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了便利。此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让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调解程序选择向不同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另一方面有利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这样规定能够提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可操作性,对于发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程序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审判组织的模式是以合议制为基础、独任制为补充。随着诉讼数量愈发增长,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增强独任审判员的责任心、提高审判案件的业务水平与能力,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宋朝武表示,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对独任制的有关规则作了增补。如新增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新增加“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增加了审判员不适用独任制的六种情形;增加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相互转换的规则等,建立了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实行员额制改革以来法院办案人员紧张的实际情况,适度缩小了合议制的强制适用范围,充分调动审判员个人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和高效性,进而使整个法院的办案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实现了不同审级、同一审级下的不同诉讼程序的办案力量精准分配。同时,也避免了之前合而不议的问题,做到了实际裁判者真正负责。”宋朝武说道。

  谭秋桂表示,《民诉法(修正草案)》规定,二审程序也可有条件地适用独任制,同时增加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范围,并赋予法院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审判的裁定权,赋予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审判的异议权。这些修改一方面适应了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需要提高审判效率的实践需求,另一方面又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将合议制作为基本审判制度的定位,对独任制的适用规定条件并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较为理想的平衡。

  “案多人少”是许多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矛盾纠纷进入法院。据统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347件,地方三级法院受理案件3080.5万件,全国法院员额制法官年人均收案数量达222件。虽然全国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增速16年来首次迎来下降拐点,但从总体基数来看,案件数量仍然很多。

  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调整和简易程序的完善是对破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探索和回应。

  《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设置了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设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明确了6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简化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设置了合理的审理期限;完善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

  宋朝武表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高效、快捷、低廉、终端的特点,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体,能极大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多元需求。上述规定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范围和约定适用范围,进而使得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此次新设的50%的工资比例是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统一把握,也是对实际案件量的有效取舍,与一审终审的诉讼机构有机吻合。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审判程序的完善,有利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尽快结案1xbet。”谭秋桂指出。关于区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他表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会让很多人形成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再简化的错误认识。事实上,小额诉讼程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非简易程序再简化。这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不再将“争议不大”作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利于明确区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科学化。

  宋朝武表示,在《民诉法(修正草案)》的内容中,程序分类的精细化这一趋势令人瞩目。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1xbet,将使小额诉讼程序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普通程序中独任制的新规定丰富了普通程序的内容,增强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上述变化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进入崭新阶段,即适用不同种类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这不仅将极大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是我国民事司法程序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本次《民诉法(修正草案)》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规范和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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