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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强院·民事审判】买房人不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原告不适格!1xbet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30 11:52:24点击:

  1xbet体育张某为购买西固某小区的住宅,与银行及开发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银行为张某发放购房贷款35万元,张某以其购买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房地产公司为上述购房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合同》同时约定,张某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配合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2022年,张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1xbet,但却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遂将张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配合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确认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因张某未按期还款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房地产公司也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实因按揭买房所引发的纠纷西固法院之前也审理过不少,但这起案件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格外关注,倒不是因为本案的案情有多么特殊,而是因为原告的身份非常奇怪!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判断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结合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的原告(房地产公司)虽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且如果被告张某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也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房地产公司既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1xbet、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告是否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与房地产公司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办案法官据此认为,本案的原告房地产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基于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终,西固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由于生效的民事裁判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这就要求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大家,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务必仔细审查是否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避免徒增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业务强院·商事审判】合作近两年,起诉前才发现对方“不存在”!原来只因……

  原标题:《【业务强院·民事审判】买房人不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1xbet,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原告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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