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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要目1xbet官方网站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4 09:07:03点击:

  1xbet体育内容提要:对于涉外法治,必须采用系统思维,结合全球法治思想和实践发展的大背景、法治中国的大趋势进行研讨,同时根据“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这三大规律构建涉外法治的辩证思维,即在全球变局中的中国发展、民族复兴这一奋斗进程中把握其地位与意义,在历史的波浪式前进中看到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法治中国的阶段性总结、反思、升华,看到涉外法治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治人才等方面持续不断的量的积累基础上达成的质的飞跃,将涉外法治的目标、形式、内容通过中国特色与全球共识、斗争模式与合作模式、物质富足与精神富足、民族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语言与行动、安全与发展等方面的对立统一而予以辩证理解。只有将涉外法治置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发展、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动态发展的时空系统中辩证认知,才能更加明晰涉外法治的战略价值,确立涉外法治的建设目标与步调,贡献于法治中国的发展。

  作者: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司法领域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更加坚定地迈向现代化。习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是其最大的政治优势和强劲的政治动力。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与动力源泉。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在方法论原则上,要注重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探索相结合;在路径选择上,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统一。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权益存在绝对权与相对权两个不同的面向。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前,个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法律地位具有对世性,尽管该法律地位没有被制定法规定为主观权利,但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绝对权。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相对权。尽管个人信息相对权由法律事先规定,但是仍然赋予个人私法自治的空间,个人有权与处理者另行约定其他相对权。澄清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有助于分别建构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机制。个人信息绝对权应当受到侵权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等绝对权请求权的保护。个人信息相对权要求处理者提供积极给付,在处理者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时可以类推适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内容提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犯罪人员的正当性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领域,经由制度试行、法律定型与规范补正三个阶段实践,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成熟。但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来说,该制度依然存在着适用主体范围与刑罚范围过窄,与犯罪记录有限查询模式相抵牾,无法从规范层面保障犯罪人的整体再社会化,无法从事实层面达到有限被遗忘效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构建须明确“犯罪记录”的范围与属性,以及“整体封存”所具有的有限被遗忘权的内涵,应以分层管理、区分效果为层级构造,以废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改造裁判文书公开、人事档案等制度,理清整体封存与从业禁止之间的关系,整合不合理的前科就业限制规范为配合。通过以法定与申请两种方式封存犯罪记录,改造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从而实现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的立法塑造。

  关键词:犯罪记录;整体封存;有限查询模式;再社会化;有限被遗忘权;立法塑造

  内容提要:基于利益论,学者们将满足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环境利益证成为一项独立的环境权利,从而完成了环境利益权利化的任务。随着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环境权的认知越来越深入,人们愈发期待环境权被纳入人权的范畴。对环境权的既有法理证成已触及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理由1xbet官方网站。作为一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不仅是单个人的权利,还是作为类存在的人即人类的普遍权利。环境权保护着生命、健康等“最具道德重要性”的人类利益,既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又是切实享受各种基本人权的关键要素,因此,环境权具有与既定人权同等的规范基础。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建立在全人类共同价值基础上的人权,具有成为全球性人权的趋势。为顺应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夯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石,我国有必要确认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内容提要:域外国家围绕受审能力的规则建构,以“恢复能力”为导向,目的在于实现正当程序,强调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并通过衔接强制治疗程序促使被告人受审能力的恢复,最大限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我国刑事诉讼在重疾型缺席审判程序中引入受审能力标准,以“恢复审理”为导向展开制度设计,一方面在规范上引发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导致立法目的不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受审能力规则,应将其与缺席审判程序剥离1xbet官方网站,逐步转向与治疗程序的衔接。需强化对受审能力的司法判断,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及标准,通过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补强法官在司法鉴定方面的知识短缺,进一步完善以无异议为例外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内容提要:为了避免法秩序统一性与部门法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冲突,部分学者主张民刑、行刑之间存在整体性的“前置—后置”关系,前置法违法性判断在逻辑上独立、优先,并且约束刑事违法性判断。对刑法后置论的捍卫存在说明性辩护(实然)和道德性辩护(应然)两种路径。说明性辩护认为,刑法后置论是对我国实在法秩序的最佳说明;道德性辩护认为,刑法后置论是现代国家法秩序的应然理想状态。对刑法后置论的说明性辩护是失败的,因为犯罪并非严重的前置违法行为,而是具有公民不法的独特道德意义;刑罚也不仅仅是最严酷的调整手段,更具有报应性公共谴责的独特功能1xbet官方网站。对刑法后置论的道德性辩护也不成功,因为对公民不法施加报应性谴责本身是国家平等尊重全体公民的政治道德要求,属于国家强制力的正当行使范围。民行刑之间是平行关系而非“前置—后置”关系,三者均有自身的独特功能和固有的调整领域。

  内容提要: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新型加密资产和数据等数字财产,大部分研究承认了各个类别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未能就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属性进行一个整体性的阐发。少部分研究认可了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否定了侵犯数字财产该当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未能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合理解释和处理侵犯数字财产的犯罪。从信息理论出发,可以看到,财产是一种信息系统,一种阶层性地记录和传播事物性、财物性、财产性的信息有机体。三种数字财产都可能符合这些财产属性。数字财产的信息理论使数字财产犯罪的刑法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具备可行性。在刑法定性评价上,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数字财产如数据一般不会被获取型犯罪所侵害,但可为毁灭型犯罪所侵害。在刑法定量分析上,应当重视财物性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是对可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进行估算形成的合意。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交换价值意义上的金额标准,还包括更契合使用价值这一财物性本质的数量标准。

  内容提要:当前《刑法》所规定的数据犯罪主要源于前数字经济时代,所保护的数据类型及对侵害行为的规制皆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对既有规范的刑法解释亦无法实现对数据法益的妥善保护,立法断层与司法瓶颈并存。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刑法介入数据保护划定了合理界限,值得刑法保护的数据应被限定为《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所特别保护的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不宜过早地被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承载私法益的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能够通过《刑法》所确立的关联犯罪得到妥善保护,没有必要通过增设新罪予以重复保护。基于对数据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考察,建议增设非法处理重要数据罪,以衔接《数据安全法》等,弥补对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的保护空隙,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必要的立法扩容,以回应实现全流程规制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数据行为的实践期待。

  内容提要:系统论法学描绘出一个承担稳定规范性预期功能,运作封闭且认知开放,与社会共生演化的自创生法律系统,为观察和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新视角。在系统论视域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呈现出“半自创生”特征,具体体现为规范性预期功能孱弱、运作封闭不足与认知开放弥散。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的复杂性化简能力不足,这可归因于重要的诉讼法法理未实证化、既有制度供给过于简化以及结构耦合机制相对缺乏。在迈向自创生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司法科技有望发挥“加速器”功效,以其规制与赋能的双重特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系统运作的封闭性,拓展其认知开放的边界,强化稳定规范性预期功能,促使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转向更为复杂的“技术权+审判权+诉权”的金字塔型诉讼结构,从而有效增强系统的复杂性化简能力。

  内容提要: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清末继受自日本的以妻为夫之代理人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对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财产制,在实在法中获得新生。《民法典》第1060条为日常家事代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借助历史分析所获得的启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规范属性、规范目的与体系关联。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理论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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