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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文梳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3 16:59:06点击:

  1xbet《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至第158条,共12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1xbet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xbet

  即第143条,指出民事法律行为为成立的基本要求,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理解重点:概念性规范,而非裁判性规范)

  即第144条至第158条,是对143条“概念性规范”所涉三个方面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1xbet(理解重点:均为裁判性规范)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当。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第153条,是立法第一次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分。

  2. 概念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的区分。从第143条与其后续条文的关系看,第143条是原则性规定,其后续条文是对该原则性规范的具体落实。因而可以说,第143条是概念性规范,其后续条文的裁判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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