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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的法典化之路1xbet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3 16:59:32点击:

  1xbet官方网站2014年10月23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在党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出台后,整个国内法学界欢欣鼓舞,民法典再次成为法律界的热点。[关于这点,从《中国知网(CNKI)》的论文发表情况可以看出,以“民法典”为篇名关键词检索论文,结果显示:1978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3日,在长达36年的时间里总共才844篇;2014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18日,短短4年间就有1014篇。]

  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建了工作专班,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1954年、1962年,我国分别启动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但由于政治原因被迫中断。[《彭线页。]

  1978年12月13日,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9年7月1日,委员长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提出,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抓紧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各项法律的制定工作。1979年7月17日,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找有关同志谈民法起草工作。彭真同志说,关于民法的范围,法学界看法不一致,要了解各国民法的有关情况,广泛收集,快点印些参考资料。

  1979年11月2日,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民法起草小组由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负责,来自司法机关、经济部门和法律教研机构等单位的30多位法学专家参加。彭真同志在民法起草小组成立大会的讲话中提出,民事立法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民法起草小组的任务是搞个总的民法,同时还要搞单个民事法律。

  1980年8月15日,民法起草小组拟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中旬至10月中旬,民法起草小组分为六个组,分赴十三个省、市直接听取意见。

  1981年春,民法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法草案(第二稿),共6编、42章、226条。1981年5月27日,彭真在民法草案(第二稿)座谈会上提出,民法起草工作时间不长,成绩很大,已经有了第二稿,有了讨论的基础,就可以广泛征求、交换意见。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二是,进行调查研究要听取干部、工人、农民、专家、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意见;三是,制定民法可以和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民法不是短期可以制定出来的,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实际上有困难。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先提出审议、公布。

  1981年7月31日至1982年6月,民法起草小组修改出民法草案(第三稿),并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民法草案(第三稿)分为八编:第一编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第六编亲属,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各地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适用范围、合同编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与国家计划的关系、法律溯及力等问题。

  1982年5月7日,法制委员会主任同志主持召开会议,讨论了民法起草工作,提出由于起草民法典的难度较大,民法可以不要求一次全部通过,可以分开制定单行法律陆续通过。1982年6月3日,同志再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民法草案(第四稿)的汇报。民法草案(第四稿)共465条,分为八编: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汇报提出,由于一次通过的难度大,可以对其中的各编视情况陆续审议制定。会议决定,撤销民法起草小组。

  民法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民事立法采取“批发转零售”的方式进行。尽管如此,这次民法起草的成果是丰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础上,不仅同步修改了婚姻法,直接拆分制定了继承法,还为民法通则等民事单行法的起草打下了基础。

  1998年1月13日,副委员长主持起草民法、物权法有关问题座谈会。会议决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民法起草小组的成员包括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魏振瀛、费宗祎、肖峋。启动第四次民法起草工作。1998年2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研究如何起草民法的专家会议,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及民法室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1998年3月25日至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主持召开民法起草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起草民法典。会议决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组织起草民法典大纲。

  1998年9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起草的民法大纲。

  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主持召开民法典起草专家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江平、巫昌祯,北京大学魏振瀛,清华大学王保树,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等参加会议。

  2002年3月28日,委员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同志关于民法典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

  2002年9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民法室关于民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的汇报,并讨论。

  2002年12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作关于民法草案的说明。这次民法草案共1209条、9编(总则、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01章。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法起草再次中断,民事立法工作继续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进行。第四次民法起草虽然中断,但对此后的民事法律制定具有直接影响,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不仅如此,第四次民法起草甚至还影响着今天的民法典编纂,比如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就民法典体例结构问题发生的争论,对民法典各分编是否应包括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就有不同意见。

  通过回顾四次民法起草的历史可以看出,编纂民法典是几代立法人孜孜以求的梦想。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国家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呢?民法典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国家而言,到底有什么意义呢?或许可以从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过程中,立法前辈们的一次次关于民事实践的调研、一次次关于民法问题的思考、一次次关于具体民法制度的决断中找到答案。1xbet

  1.继承法的一次调研。1984年8月,民法国家法室在昌平召开座谈会,征求农村干部和社员(一个有时代感的词,人民公社社员,按现在的说法就是村民)对继承法草案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关于寡妇继承权问题。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继承法。继承法共5章3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继承开始、遗产的范围、继承方式、继承权丧失等;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和女婿继承权、遗产的分配等;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了遗嘱形式、遗嘱见证人、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的无效等;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规定了继承开始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继承和遗赠的接收或者放弃、遗产确认与分割、遗赠抚养协议、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债务清偿等;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等。继承法构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其中,继承法第三十条专门作出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民事立法就是这样,关心着一个个丧偶妇女的幸福!

  2.收养法的一次调研。1991年7月8日至21日,民法室同志到四川省调研收养法草案有关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有人提出弃婴收养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重男轻女观念非常突出,因而很多弃婴都是女婴。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收养法。收养法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收养的原则、计划生育等;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限制、共同送养和共同收养、收养的形式要件、优先抚养权、禁止违反计划生育和买卖儿童、涉外收养、保密等;第三章收养的效力,规定了收养的效力、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无效等;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了收养解除的条件、解除的程序、解除的法律后果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收养法建立了我国的收养制度。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收养法的决定,对收养关系的设立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条件、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收养现实的需要。收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专门规定了收养弃婴、孤儿的特殊条件和程序。民事立法就是这样,关爱着一个个弃婴、孤儿的生存与幸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次调研。1993年9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北京市部分企业的负责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意见,有人就产品“三包”问题提出意见。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交易原则、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等;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经营者的守法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质量保证义务等;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国家立法保护、政府监管、行政执法保护、司法保护等;第五章消费者组织,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消费者协议的职能等;第六章争议的解决,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时责任主体的确定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第八章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消费者构筑起了权益保护的法律屏障。其中第二十三条就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2013年1月14日至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到湖北省调研,有意见提出,要增加规定非现场购物经营者的无条件退货义务。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五次会议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从最简单的“三包”,到无理由退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消费者对市场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也不断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民事立法就是这样,维护着一个个消费者心中的“小算盘”!

  正是这一次次深入基层的调研,一场场贴近群众的座谈,让民事立法紧接地气、贴近百姓,让民事立法有了深厚的实践基础,也让千千万万的百姓感受到民法的温度。民事立法,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那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从改革开放40年民事立法进程不难看出,民法典是亿万市民百姓期盼的一部法典!

  1.两次婚姻法修改中的讨论。1980年2月,法制委员会在讨论婚姻法修改草案时,就离婚条件问题进行了讨论。有的意见提出,一方坚持离婚的就应判决离婚。最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000年,婚姻法再次修改时,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当时比较突出的“”现象,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婚姻法两次修改中,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讨论,都涉及一个民法理论问题,那就是婚姻自由的内涵是什么。从婚姻法两次修改的讨论可以折射出,改革开放40年来,婚姻制度随着婚姻法理论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转变而不断完善:在法理上,婚姻自由的内涵从宣示结婚自由,到注重离婚自由,再到强调对自由的合理约束;在制度上,从保护国民的婚姻自由,发展到保护自由的同时,注重约束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公序良俗。民事立法就是这样,引导我们的国民不断走向成熟。

  2.著作权法制定中的讨论。1990年著作权法起草时,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从法理上讲,这涉及的是公民出版自由的实现问题。经研究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并没有被剥夺民事权利,对其合法作品,还是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共6章、5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内容;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期限以及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等;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规定了图书、报刊的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过程中和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法律责任,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第六章附则。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民事立法就是这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担保法制定中的讨论。1993年,在担保法起草过程中,民法室同志到福建调研,有银行的同志反映,有的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是行政命令的结果。这在今天看来有点不可思议,然而在当时,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法理而言,这涉及的是合同自由问题。为了确立和弘扬契约自由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担保法共7章、9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和基本原则等;第二章保证,规定了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等;第三章抵押,规定了抵押和抵押物、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和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概念、形式,1xbet生效、合同内容、担保范围等;第五章留置,规定了留置和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等;第六章定金,规定了定金的概念、约定定金的方式、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数额的限制等;第七章附则。担保法建立了完整的担保制度,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市场经济奠定了法治基础。担保法第三条,重申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民事立法就是这样,不断捍卫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领和法治保障。

  4.合同法制定中的讨论。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合同的订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并从国际上引入了一组全新的概念,“要约”“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和“承诺”等。这些术语对外行人而言,实在是抽象、费解,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个“意思表示”究竟是啥意思。这些民法概念的背后,都涉及民法的一个核心——法律行为理论。简单来说,意思表示的核心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是,所作出的表示是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作出的表示是希望实现一定的目的且有约束力的。通俗而言,就是说线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在总结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建立了符合国情、适应国际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分总则与分则,共23章428条,总则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分则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说白了就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民事立法就是这样,逐步培育国民的规则意识,不断引导国民信奉诚实守信的价值。

  5.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讨论。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以及各种特殊侵权的侵权责任,这部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展开深入的讨论。我们知道,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原则就是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经历了长期发展才逐渐建立了无过错责任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可以说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直接跨越了资本主义民法200多年的发展历程。民事立法就是这样,1xbet在大力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不断强化国民的责任意识。

  正是这一次次理论上的探索,一次次法理上的讨论,为民事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让我们体会到民法的深度。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对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入,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民事权利和自由,让国民有了制度上的获得感,也不断激发了国民的义务观念、责任意识,使一个个精打细算的市民逐渐成为成熟、理性、克制的现代国民。民法典是国民期盼的一部法典。

  1.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的大争论。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论。1985年12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广州联合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会上,不少与会学者对民法通则草案,有关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草案的规定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这次会议使得这一争论掀起高潮。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以不同方式广泛听取经济法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向党中央汇报。1986年3月12日,这场大争论达到了白热化程度,一些经济法专家试图利用媒体阻止民法通则的审议。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537期刊登了题为“经济法专家呼吁《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应协调同步制定”的文章。1986年3月14日,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委员长会议,彭真委员长出席并讲话,最后一锤定音,决定按计划将民法通则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向党中央汇报。一场长达七年的有关民法与经济法的理论争论终于告一段落。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基本民事制度,可以说是一部“微民法典”。重温这段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民法通则起草制定过程中,有关民法调整范围的大争论,表面上是关于学科边界的学术之争,而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与市场作用之争。[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1页。]民事立法就是这样,不仅决定着法学理论的发展,还直接影响着国家改革发展的走向。

  2.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修改中的争论。2001年11月,民法室的同志到江西、甘肃调研农村土地承包情况,2002年1月,又到云南、贵州等地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各地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承包期内是否允许调整承包地。经过慎重研究、认真讨论,结合党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文件精神,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过程中,是否调整承包地的问题,再次成为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之一。为此,在向中央的请示中还专门作了汇报,结合中央的最新文件精神,建议继续沿用现行法规定。民事立法就是这样,在人民群众争论的关键问题上砍一刀,划一道杠杠,为重大分歧定分止争。

  3.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大争论。1998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物权法。2005年7月8日,三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2005年8月12日,一位北京大学的教授通过网络向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题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这封公开信,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大争论。这就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关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问题之争。这场争论使得物权法草案成为常委会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并多次向党中央汇报。线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出席代表中有2799人投了赞成票,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第二编所有权,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等内容。第三编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共通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则。第五编占有,规定了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等内容。物权法坚持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立法就是这样,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就改革开放的关键问题、重大事项,作出立法决策,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把准脉搏。

  正是在一次次的立法大争论中,在一份份向党中央的请示中,民事立法始终站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前沿,站在人民的立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和方向,就一些重律制度问题作出历史性抉择,让我们认识到民法的高度。民法典可以说是时代需要的法典,是人民期盼的法典。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先后修改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收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主要民事法律。通过这些民事立法,确立了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让百姓有了满足感,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让市场主体有了安全感,构建了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制度,让人民有了获得感。改革开放40年的民事立法,既是此前民法起草的延续和发展,也为今天我们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很好的法制基础。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民事立法成就,我们不难发现,民法典是市民期待的法典,是国民需要的法典,更是人民呼唤的法典,民法典承载着的是中国人民的法治中国梦!

  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2015年3月,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根据安排,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其中,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与五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在系统梳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践情况,开展比较研究、了解国外民事立法新发展,广泛听取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进行了初次审议,各分编的二次审议工作也正紧锣密鼓地有序进行。让我们共同期待,立法机关编纂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的二十一世纪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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