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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6 05:40:59点击:

  1xbet官方网站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但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相关探讨依然十分必要。为推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又好又快的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近日召开了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就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只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局部性、过渡性的特点,社会各界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依然充满强烈的期待,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民事诉讼法的新近小改不能成为推迟其全面修改的理由或借口,不足以对其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形成抵消力量。

  有学者特别指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在于对民事程序法的重视程度,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应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和彰显我国法治进步水平的高度来认识。

  整体推进和次第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难度虽不能说有天壤之别,但绝不能小觑。当然,二者对立法准备的各方面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有学者主张,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内容应包括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两部分,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否则其篇幅会占到民事诉讼法的三分之一以上,将损害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和外在美感,进而会大大增加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通过难度。

  针对修法建议稿很多未被立法机关采纳的现状,有学者建议,理论界不要因此而灰心丧气,要珍惜和努力把握修法的机会,多设计一些条文,争取做到“头带三尺帽,不怕砍一刀”。另有学者从修改建议稿易于得到决策者同意或支持角度主张,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应在启动之前有一个总体的规模设计,应采取一种分开编纂的立法模式,先制定强制执行法、非讼程序法、人事诉讼程序法、审判法、调解法等若干单行法,统筹安排,稳抓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形成汇编式的法典。

  有学者指出,治国如治水,关键在于疏导而不在于堵塞,国家应该向国民提供便利的诉讼保护,民事诉讼法应降低国民司法救济的门槛,这是治国之理念,更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理念。

  另有学者认为,程序弹性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程序弹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规范的配置、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的关系处理、证据法定、程序法定之间的关系,以便形成良好的指导理念。

  有学者主张,当事人证明和法官裁判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必须朝着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这个方向进行;设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但要充分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而且要以比较法的视角准确、全面了解外国的相关情况,对外国的程序制度进行误读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注意这一视角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有学者以主体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申请执行期限制度、抵押权实现程序、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性质、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为例,认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应注重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的处理,促进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制度衔接与协调,尽量避免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在民事实体法层面无法检验和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层面无法操作之窘状的出现。1xbet另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离不开我国的司法体制,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把一定的超前性和必有的现实性结合好,必须直面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理想化。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片面的审判权自律”和“过于强化外在监督”这两种十分危险的倾向,亟待给予高度警惕。前者表现为一种科层式的审判权内部监控机制,这一机制坚持效率第一的价值取向,对无法绕开的司法个性化视而不见,与司法活动的规律不吻合;后者使得改革者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监督、监督如何更加细致化上。这两种倾向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政制框架密切相关,而借助诉权的强大构建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这一最重要的内容却步履蹒跚,这些决定了彻底修改民事诉讼法需要较长时间和各方艰辛努力。

  有学者以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为例,指出世纪之交或世纪之初往往会出现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典,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应首先解决法典的质的问题,进而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不能是简单的文字操作,而应是有内在生命力的。我国应努力设计出自己可以引以为豪、令其他国家仰慕和学习的制度安排,以便面对“什么是中国的贡献”的考问,我们能够提供更多的答案。

  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诉讼法之立法进程为基点,民事执行中要不要检察监督一直存在争议,先是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对此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也应有检察监督,相关部门应服务大局和放弃部门利益。该观点获得了大多数与会学者的支持。

  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应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当然,“公益”应做严格界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不能适用诉讼法理,要适用非诉法理;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可以是公民、检察院或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查应有一定的区别,应更严格一些;不管胜诉与否,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判决败诉的公益诉讼被告须承担诉讼费用;公益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世既判力。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借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机增设公益诉讼,认为公益诉讼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新划分,并非民事诉讼法单独所能解决。

  有学者认为,地域管辖标准的多样化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争管辖、抢管辖、乱管辖等现象和司法解释混乱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地域管辖的确定应考虑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其标准要单一化,尽量从源头上消除当事人、律师、法院异化地域管辖的可能。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有所松动。针对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立案制度的修改建议,有学者认为此建议存在矫枉过正之嫌,立案登记制可能会导致滥诉和法院不堪重负的消极后果。

  针对立案难,有学者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能一叶障目,1xbet民事案件一审立案难的问题基本不存在,部分民事案件一审立案难的原因具有多方面性,不只是法院方面的原因;基于多方面的局限,法院是否受理部分特殊民事案件需要考虑受理的时机、条件和效果,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需要时间和配套性的改革措施。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东方经验”和我国引以为傲的制度设计,法院调解应予以强化。有学者建议,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应增设诚实信用原则以防止当事人借调解变相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应增设不公开原则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互谅互让,应取消事实清楚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制定一部单独的民事调解法。

  另有学者指出,法院调解现在还不能作为可以和判决相提并论的制度,要把它完善成能够和判决相提并论的制度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而确定法院调解笔录的效力和基本内容、规范法院调解笔录的制作和送达则是一种从微观角度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对和解如何进行、法官在和解中居于何种地位、1xbet和解协议具有哪些效力缺乏科学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利用和解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应借鉴《仲裁法》的先进做法,通过合意判决或审查认可的方式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但有学者指出,我国不能完全采取美国的模式。另有学者主张,设计审前程序要注重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要重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提前解决纠纷的功能,但同时指出对利用审前程序达到解决纠纷之目的的预期不能过高。

  有学者建议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一种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较第一审普通程序更复杂的审理程序。理由在于:(1)法院权威的树立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配置更多的司法资源。(2)民事诉讼法应该给法官提供尽可能全面的审判工具,以便其根据相应的案件选择不同的审理工具,而我国目前缺少办理复杂案件的工具,不利于法官实现对案件程序的个别化选择。(3)这种复杂程序可将专家意见书纳入程序当中,进而助其实现正当化。(4)这种复杂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基层法官素质不高的局面。(5)这种复杂程序更有利于审判的司法公正,因为程序越复杂,受到外界影响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6)可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有法院之友制度、欧洲有公设律师制度。这一复杂审理程序的具体设计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数量确定、专家意见的征集与处理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三个方面。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缺乏周全考虑,再审提级应放在级别管辖的标准调整完毕之后进行。主张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改的关键在于如何搞好两审终审制与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之间的平衡。对“片面申诉难论”和“案件恐慌论”需要进行理性的分析。只要终审制度存在,申诉难就会一直存在、不可消除,申诉难有制度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国民法律素质不高方面的原因,申诉难的解决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程,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再审提级;再审法院上提一级的确会增加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负担,但由此产生的案件压力并非不可应对,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使再审案件回流到低级别的法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设专章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助事项,但缺乏关于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中之司法互助的特殊规定。鉴于我国两岸三地的实际情况,有学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应增设“区际司法互助”一章。

  此外,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审级制度、督促程序等主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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