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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1xbet官方网站诉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6 18:02:22点击:

  1xbet体育在民事诉讼中,谁是纠纷的最终主宰?笔者认为当事人才是纠纷的最终主宰。诉讼中的任何阶段,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法对争议标的作出处分,因为他们是权利和利益的主权者,哪怕法院已对实体权利作了判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让渡自己的权利,处分自己的利益,甚至使得已经生效的判决无需履行,当事人双方通过处分实体权利,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归于消灭。因此,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尽管原判决、裁定不当,但败诉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或者不愿意申请再审,此时矛盾纠纷基本得到解决,作为司法的解决纠纷目的也基本实现,当事人双方重新回归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1xbet官方网站检察机关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对私法领域的自治权、处分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尊重。检察机关应当确立这样一种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依法由当事人决断权益的归属,充分行使“自治权”,将纠纷的化解作为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为此应当保持监督的谦抑性,不轻易介入法院的审判程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有三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抗诉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体现了审判救济优先的原则。民事抗诉客观上可以保障一方当事人实现利益和诉求,但这并非是抗诉的直接目的,检察机关更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检察机关民事抗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其审查的对象、范围为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正当,实体裁判是否正确,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客观、中立、超然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争,其代表的是一种国家公意。尽管在许多情形下,民事抗诉的“抗点”与申诉人的诉求总体上是一致的,因为检察机关往往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才提出抗诉,而且抗诉成功后,客观上往往为申诉人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但抗诉的直接目标是针对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抗诉的重心仍然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一方面,作为公权力监督的民事抗诉遵循事后监督的原则,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予以介入;另一方面,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看,应当尽可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穷尽救济,即当事人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的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穷尽审判救济的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一、二审之后,还须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原则上只有经过这些程序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即当事人申请抗诉应当经过前置程序。这不仅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诉,造成检法两院重复审查,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申诉的无序状态,同时,也便利当事人依序申诉,避免造成当事人讼累。因此,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避免造成检法两家交叉审查、重复审查。

  然而,对公权力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核。首先,1xbet官方网站民事检察监督的重心在于监督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法官违反职业操守的应当重点监督,尤其是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如果民事案件裁判尚未生效的,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包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均有权依职权提出抗诉,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遵循公力救济优先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有权直接进行监督,一旦判决、裁定生效,即便在当事人不愿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有权依职权提出抗诉,不受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限制。因为经济流转、交易过程中的一切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均会被法律所否定,公权力监督和公共利益保护是依职权抗诉的重要基础。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和冲突,为满足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平衡和协调各方面利益,检察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民行检察职能也由传统单纯强调诉讼监督转移到监督与化解矛盾相结合上来,民事检察调处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开展的,具有灵活性、保密性、非正式性等特点,通过调处纠纷可以透过当事人双方直接利益冲突的表象,进入深层次的矛盾,包括许多与诉请相关的间接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从源头化解纠纷和冲突。检方在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主动发现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及时化解纠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现实中,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民事案件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审判,有的是已经再审的案件,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裁判情绪对立,而且经过漫长的诉讼之旅,许多潜在的矛盾一触即发。所以,在立案审查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发挥民事检察的能动作用,运用司法经验和职业良知,创造性地提出矛盾化解对策、方案,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辨明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作出让步,达成合意。与抗诉启动再审相比,通过调解更能尽快解决纷争,修复当事者双方的社会关系。当然,检察机关调处纠纷以及引导当事者和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双方真实意志表示,尊重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调解。总之,调解结果始终由当事人双方掌控。一旦调解不成,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案件审查程序,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其实,民事抗诉监督与纠纷调处并不矛盾,两者相得益彰。之所以倡导调处纠纷,是因为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体现诉讼的重要价值是解决纠纷。而民事检察监督的重心是对公权力监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对民事审判、执行权的监督,1xbet官方网站检方一旦发现公权力异化,即法官主观上存在滥用权力,包括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正当程序的,不论实体裁判结果是否适当,均应当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通过法院再审纠正错误的裁判。而如果只涉及当事人私益,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不涉及公权力异化,仅仅是法官认识判断问题,不论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均可以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主持调解或者组织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从对抗走向协作,特别是涉及群体纠纷,及时和解结案,可避免大规模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并非当事人申请抗诉即进行调处,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调处原则上应当是原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如果原审生效裁判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不应当盲目地引导或主持当事人和解,不分是非一味地“和稀泥”,应当尊重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尽力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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